







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583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36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5-10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省收费中心、陕西宝汉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
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简称ETC),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10]726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ETC,对公务用车及各运输公司营运车辆安装电子收费车载装置,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辆通行费。电子收费车载装置购置及使用费用由各单位在公务车运行经费中解决。
二、凡在今年安装电子收费车载装置设备的车辆,通行
ETC车道或MTC(人工)车道,6月底前通行费优惠5%或3%,7月份以后通行费优惠3%或2%。随着今后使用范围的拓展,缴费卡也可用于收费公路通行以外的其它消费领域。
三、随着今后ETC大规模推广应用,公务车辆在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的现金缴费车辆通行费票据将不再报销。各单位应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收费车载装置准时安装到位。
四、办理方式
在全省建行营业网点或工行营业网点办理“三秦通”缴费卡后,在收费站出入口电子收费营业网点办理安装电子车载设备后,即可通行全省高速公路ETC车道。
具体办理事宜可与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陈瑞奇;联系电话:029-86531060;服务网站jtyst.shaanxi.gov.cn/sfzx。
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10]726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